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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民申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闫建伦与任屏、王玮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闫建伦,任屏,王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申47号再审申请人闫建伦(案外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磊善,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任屏(原审原告)。被申请人王玮(原审被告)。再审申请人闫建伦因与被申请人任屏、王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海民初字第0330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闫建伦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在本案再审审查期间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即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四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闫建伦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宏审判员 刘素琴审判员 陈宽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力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四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