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305民初48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牛俊超与袁岭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俊超,袁岭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4815号原告:牛俊超,男,198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被告:袁岭,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牛俊超诉被告袁岭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牛俊超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张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