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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民初77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孙其宝与郑学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其宝,郑学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7723号原告:孙其宝。被告:郑学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其宝与郑学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郑学文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公民或法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对被告郑学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其宝撤回对被告郑学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玉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