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刑初14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潘选亮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选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1刑初1468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6)1458号。受理日期:2016年10月24日。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代理检察员许月芳。被告人:潘选亮,男,198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西省彭泽县。因本案于2016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8日被取保候审。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5日3时许,被告人潘选亮酒后驾驶小汽车从石狮市大同路交警大队附近一大排档出发,行驶至大同路交警大队时与路人吴某、章某发生争执,后将车行至石狮市塔荣路与聚贤路交叉路口停下后,徒步返回原地继续与吴某、章某争执,因章某报警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潘选亮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95.73mg/100ml,属醉酒状态。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被告人潘选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潘选亮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潘选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主动预缴罚金,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选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16年11月24日止。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莉莉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支丁丁录入员张彩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