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3民初14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张某甲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张某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3民初1472号原告白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企业退休职工。被告张某甲,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伤残军人。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张某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6年10月28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代审判员 赵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聂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