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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11民初21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宿豫区瑞祥酒类经营部与宿迁莅舍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豫区瑞祥酒类经营部,宿迁莅舍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11民初2106号原告:宿豫区瑞祥酒类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金融财富中心A座1102室。经营者:胡波涛。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军,江苏三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江苏三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迁莅舍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区晓店镇星湖商贸有限公司综合楼101室。法定代表人:韩敏。原告宿豫区瑞祥酒类经营部诉被告宿迁莅舍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未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限期缴费,原告逾期仍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立江人民陪审员  闫长俊人民陪审员  沈茂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佳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