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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3执5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费建峡与宜昌仁恒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建峡,宜昌仁恒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3执558号申请执行人费建峡,女,汉族,1971年10月21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宜昌仁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168-6号万达广场19楼。组织机构代码:78094007-8。法定代表人邹君红,该公司总经理。费建峡与宜昌仁恒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的(2016)鄂0503民初9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确定:1、费建峡与宜昌仁恒置业有限公司自愿解除双方签订的《宜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0264468)。2、宜昌仁恒置业有限公司在2016年9月27日前返还费建峡已支付的购房款618097元、违约金6180元,以上合计624277元。3、宜昌仁恒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10043元、保全费4020元。因宜昌仁恒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费建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本院认为,宜昌仁恒置业有限公司应返还费建峡已支付的购房款618097元、违约金6180元,并承担诉讼费10043元、保全费4020元、执行费8783元,以上合计64712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仁恒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47123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被执行人宜昌仁恒置业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向江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晓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