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执27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治宏、房桂梅与被执行人罗喜梅、胡有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治宏,房桂梅,罗喜梅,胡有宁,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边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2755号申请执行人刘治宏,男。申请执行人房桂梅,女。被执行人罗喜梅,女。被执行人胡有宁,男。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边支公司。负责人:邢向晶,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治宏、房桂梅与被执行人罗喜梅、胡有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罗喜梅、胡有宁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案件款已兑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824民初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