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825刑初235号公诉机关定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左某某,女,1986年11月19日生于陕西省定边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6年8月1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定边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被定边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定边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诉刑诉(2016)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海蓉、代理检察员赵小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左某某驾驶宁CL29**号“长城”牌皮卡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定边县二石线16Km+900m处,因超速行驶发生了车辆侧翻驶出路面,造成路外坐轮椅的被害人张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车辆损坏之单方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左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经定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左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03000元,同时被告人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季某某、梁某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事故责任认定书、尸体处理通知书、尸体检验报告、尸体认领书、死亡医学证明书、驾驶证信息、行驶证信息、车辆信息、照片、赔偿调解书、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电话通话记录、户籍信息、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左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左某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好,确有悔罪表现,能够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至二年的量刑建议,切实有据,本院予以采纳,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彩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齐浩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