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73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重庆君庆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君庆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7310号原告:重庆君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南山村二层组。法定代表人:张大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霞,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满小兰,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渝北区龙溪街道加州花园A1栋-29/30-1。主要负责人:程斌。被告: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398号。法定代表人:刘一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化水,重庆青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君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君庆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君庆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重庆君庆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嘉志人民陪审员 刘运祥人民陪审员 彭钦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爱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