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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72财保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石洪源、福州明发船务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洪源,福州明发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72财保67号申请人:石洪源,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船员,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被申请人:福州明发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台江路安南路18号菁菁园景11层。申请人石洪源称,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所有的“新明丰”轮上工作,但在该轮工作期间的基本工资款项,被申请人经常予以拖欠,至今尚拖欠申请人基本工资款项114129元。按照法律规定,申请人对该轮享有船舶优先权。现被申请人所有的“新明丰”轮在天津港停泊,申请人为担保其工资款项等请求权得以实现,特申请本院对“新明丰”轮予以扣押,并责令被申请人提供114129元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具有海事请求权,其扣押船舶的申请符合我国有关民事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一条第(十五)项、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石洪源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在天津港扣押“新明丰”轮;三、责令被申请人福州明发船务有限公司提供114129元的担保;四、申请人应当在船舶扣押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仲裁,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秀杰审 判 员  董丽娟代理审判员  张俊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国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