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2执31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本院刑庭与黄介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本院刑庭,黄介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3169号申请执行人:本院刑庭。被执行人:黄介南,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申请执行人本院刑庭与被执行人黄介南罚金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112刑初196号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被告人黄介南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总和刑有期徒刑一年、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2016年11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但被执行人黄介南没有履行上述给付义务。2016年5月20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以及上述生效判决书以(2016)粤0112执3169号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银行机构、车管部门、房管局查询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因此,应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2016)粤0112执31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止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雁青审判员 杨 桦审判员 潘 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维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