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81执恢1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祥松与兰翠华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祥松,兰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恢165号申请执行人陈祥松。被执行人兰翠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祥松与被执行人兰翠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兰翠华已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了主要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祥松自愿放弃余款的执行,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鄂大冶民初字第0277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海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