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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民初48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南充市固美建材有限公司与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市固美建材有限公司,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4834号原告:南充市固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十里工业街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蒋国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南充市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北部湾。法定代表人:陈锡鑫,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翀,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南充市固美建材有限公司与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充市固美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充市固美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市固美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59元,减半收取计4029.50元,由原告南充市固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段 萍人民陪审员  杨建军人民陪审员  王显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雅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