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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1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樊丰文樊某甲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丰文樊某甲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181刑初16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樊丰文樊某甲,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枣强县,农民。2016年7月9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冀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7月10日被刑事拘留,7月19日转逮捕。河北省冀州市人���检察院以冀检公诉刑诉(2016)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丰文樊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冀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广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丰文樊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樊丰文樊某甲因其父所遗留财产问题与其叔叔樊恒森樊某乙多次发生纠纷。2016年7月9日下午,樊丰文樊某甲再次与樊恒森樊某乙发生纠纷,后樊恒森樊某乙报警至枣强县公安局张秀屯派出所,该所民警陈某接警后,身着制式警服与协警王某驾驶警车出警处置该案。至樊家后,樊丰文樊某甲母亲邓某称其儿子还未回家,民警陈某正与邓交谈的过程中,樊丰文樊某甲返回家中,见到民警后,樊因抱怨派出所未解决清其与叔叔之间的矛盾,遂驾驶摩托车冲撞出警民警���并声称要撞死民警,王某见状及时躲开,陈某也随即上了停在北胡同口的警车,樊丰文樊某甲用右拳砸碎了警车的右侧反光镜,后又随手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扬言要砸警车的前挡风玻璃,逼迫陈某下了车,后樊右手持砖,左手拽住陈的警服衣领,强行抢走陈手中的执法记录仪及警车钥匙。樊回到家中后,拿了一根带铁钩的木棍又在村中追打陈某,并用所拿的带钩木棍将警车的左侧反光镜砸掉。晚9时许,陈应龙陈某甲、王某会同冀州市公安局刑警队、特警队员、南午村派出所警员等赶至樊丰文樊某甲家中,向樊表明身份,要求其交出所抢的物品,并配合调查。被告人樊丰文樊某甲手持木棍在北屋挥舞,并砸碎西里间屋门玻璃,拒不配合,扬言拿刀自杀。民警遂强行冲进北屋,特警刘某2夺过樊手中的木棍,樊随手拿起屋内的瓦盆砸了刘某2的头部一下,其余特警队��遂将其摁倒在屋内水瓮边,并给其带上手铐,樊仍奋力反抗,将特警刘某2的手咬伤。后被制服。上述事实,被告人樊丰文樊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出具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1、书证、物证。(1)、冀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受案登记表、冀州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2)、冀州市公安局刑警二中队出具的抓获证明一份、出警经过一份、办案说明一份、情况说明一份;冀州市公安局南午村派出所出具的接警证明一份。(3)、被告人樊丰文樊某甲所抢的出警民警的执法记录仪、汽车钥匙照片两张、被砸坏的警车照片三张、受伤特警队员伤情照片二张、被告人砸坏警车所使用的棍子照片一张、被告人樊丰文樊某甲砸伤特警队员头部使用的面盆照片一张、被告人樊丰文樊某甲拒捕时使用的棍子及砸坏的屋门玻璃照片各一张。(4)、冀州市公安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冀州市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5)、枣强县公安局报警事件单、民警陈应龙陈某甲警官证复印件、枣强县公安局张秀屯派出所对樊恒森樊某乙的报警笔录。(6)、冀州市医院诊断证明书一份。(7)、被告人樊丰文樊某甲的户籍证明。2、被告人樊丰文樊某甲所作的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的供述。3、证人陈某、王某、刘某1、刘某2、杨某、任某、邓某、徐某1、徐某2的证言。4、出警录像及抓获被告人的视频资料。本院认为,被告人樊丰文樊某甲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公安人员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樊丰文���某甲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樊丰文樊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9日起至2017年7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丽爽审 判 员  董方林人民陪审员  李向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建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