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31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刘健申请包治华等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健,包治华,包存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1执257号申请执行人刘健。被执行人包治华。被执行人包存富。本院在执行刘健与包治华、包存富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元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建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