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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2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昆明安泰特种建材厂与王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安泰特种建材厂,王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2执234号申请执行人昆明安泰特种建材厂。法定代表人:孙遵仁,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占军,男,34岁,汉族,万荣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晋0822民初字第270号民事调解书,内容:被告王占军于2016年4月15日前归还原告昆明安泰特种建材厂货款100000元,2016年5月15日前归还货款100000元,2016年6月15日前归还117535元。逾期不能归还,被告王占军自愿按月息1.5%支付利息给原告昆明安泰特种建材厂。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逾期,未能履行。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长期在异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晋0822执2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随时持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王晓军执行员  张永祥执行员  薛 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夏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