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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7执16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杨建申请执行张德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张德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7执16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杨建,男,生于1972年4月27日,住四川省洪雅县。被执行人张德润,男,生于1970年3月3日,住成都市温江区。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2016)川1827执169号之一的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德润的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张德润在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账户冻结;二、解除被执行人张德润在中国银行的银行账户冻结;三、解除被执行人张德润在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账户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严锦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