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7执16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杨建申请执行张德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张德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7执16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杨建,男,生于1972年4月27日,住四川省洪雅县。被执行人张德润,男,生于1970年3月3日,住成都市温江区。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2016)川1827执169号之一的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德润的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张德润在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账户冻结;二、解除被执行人张德润在中国银行的银行账户冻结;三、解除被执行人张德润在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账户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严锦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