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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3执异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威海市经区兴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威海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威海市经区兴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威海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3执异22号异议人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凯,董事长。申请人威海市经区兴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元仁,董事长。被执行人威海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姚书诚,总经理。本院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了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由于异议人要求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其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支持异议人撤回(2016)鲁1003执异22号案件的异议申请的请求。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晓阳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振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