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4民初43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郝杨杨与郭云霞、彭道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杨杨,郭云霞,彭道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4308号原告:郝杨杨,男,199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郭云霞,女,1985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彭道壮,男,199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原告郝杨杨与被告郭云霞、彭道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查该案需公告送达诉讼手续,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魏俊玉审 判 员 祝司聚人民陪审员 卜祥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