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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民初43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郝杨杨与郭云霞、彭道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杨杨,郭云霞,彭道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4308号原告:郝杨杨,男,199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郭云霞,女,1985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彭道壮,男,199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原告郝杨杨与被告郭云霞、彭道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查该案需公告送达诉讼手续,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魏俊玉审 判 员  祝司聚人民陪审员  卜祥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