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辖终12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卢建中与江苏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卢建中,江苏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辖终12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延龄巷74号402室。负责人:葛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金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建中,男,1974年8月19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石勇,江苏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荣新,江苏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江苏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健康西路85号。法定代表人:李维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金伟。上诉人江苏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卢建中,原审被告江苏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4号民初356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江苏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上诉称,双方于2014年1月23日签订的《项目经营管理合同》中约定:“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调无效,可向甲方(即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的现住所地为南京市××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当事人在《项目经营管理合同》中的管辖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无效约定。因涉案工程均位于南京市××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彦鹏审判员 杨 敏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