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1民初31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杨某与虞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虞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81民初3146号原告:杨某,女,1988年5月29日出生,个体,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虞某甲,男,1974年8月6日出生,无业,住安徽省天长市。原告杨某与被告虞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虞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杨某与被告虞某甲离婚;2、婚生女虞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6年5月19日,我与虞某甲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1月2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一女,取名虞某乙。由于婚前没有感情基础,性格差异大,婚后,双方没有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杨某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结婚证,证明原、被告是合法夫妻关系。虞某甲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也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杨某与虞某甲于2009年11月2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一女,取名虞某乙。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现杨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婚后,双方虽性格存在差异,但无根本性的矛盾,双方当事人如本着对婚姻和家庭负责的态度,遇到矛盾时积极沟通,共同努力解决,夫妻关系还有和好可能。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从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的角度出发,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与被告虞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乔福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庆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