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刑初20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陶雍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205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雍。现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10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20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雍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项馨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4日8时24分,被告人陶雍在瑞安市汀田街道商业街新友谊网吧内,趁陶某熟睡之际,盗走其放置于52号电脑桌键盘边的一只白色VIVO手机。当日20时许,被告人陶雍在瑞安市鲍田办事处鲍三移民村路口附近被抓获,公安机关在其身上查获上述手机,并于当日将手机返还给被害人陶某。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8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陶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陶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电话查询记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陶雍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赃,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雍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4日起至2017年2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 审 判员 李秋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周季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