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02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苏秦苏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秦苏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902刑初54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秦苏某,男,199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兴业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玉区检公刑诉(2016)5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秦苏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0月18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秦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苏秦苏某在玉林市玉州区玉州路灰太狼网吧一楼大厅,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1小包K粉贩卖给岑某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岑某身上缴获毒品可疑物1小包(净重0.75克),从苏秦苏某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100元。经鉴定,从上述缴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氯胺酮。上述事实,被告人苏秦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在逃证明,提取笔录,毒品称量笔录,指认称量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处理物品、文件清单,现场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抓获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证人岑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罚没款收据,毒品收缴收条,玉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秦苏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秦苏某犯贩卖毒品罪成立。被告人苏秦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根据被告人苏秦苏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秦苏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9日起至2017年1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龙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毅appoint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