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2民初15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汉寿今朝典当有限公司与郭建军质押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寿今朝典当有限公司,郭建军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2民初1581号原告:汉寿今朝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昌学,湖南辰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建军,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汉寿今朝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建军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汉寿今朝典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汉寿今朝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芃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