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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民初20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魏金甫与姜依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金甫,姜依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2082号申请人:魏金甫。被申请人:姜依玲。申请人魏金甫与被申请人姜依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魏金甫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姜依玲名下,位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华新家园-10号-301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威海市百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魏金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按申请保全金额15.8万元,查封被申请人姜依玲名下,位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华新家园-10号-301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