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闻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闻喜县顺源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顺源公司)与被执行人闻喜县闻海玻璃器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闻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闻喜县顺源运业有限责任公司,闻喜县闻海玻璃器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闻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闻喜县顺源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闻喜县大运路高速路口运城方向500米。法定代表人杨红卫,董事长。被执行人闻喜县闻海玻璃器皿有限公司。住所地:闻喜县二级路宋店路口。法定代表人张民,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闻喜县顺源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顺源公司)与被执行人闻喜县闻海玻璃器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闻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闻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闻商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闻喜县人民法院(2014)闻商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审 判 长 张立明审 判 员 李和保代理审判员 张建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 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