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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刑更13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立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刑更1305号罪犯卢立峰(化名老李),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2010)滕刑初字第3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立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刑期自2009年12月17日起至2024年12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229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本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116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卢立峰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嘉奖奖励1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卢立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1月至2016年8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嘉奖奖励1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卢立峰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2001年5月16日该犯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6年7月3日因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9年4月29日被减刑释放。本院认为,罪犯卢立峰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系累犯,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立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12月17日起至2022年4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