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5执8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赵书平与隆尧新时尚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书平,隆尧新时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5执824号申请人:赵书平,男,汉族,1961年3月27日出生,住所地隆尧县。被执行人:隆尧新时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云鸽,该公司经理。赵书平申请隆尧新时尚商贸有限公司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一案,隆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隆民督字第355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书平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隆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隆民督字第355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培英审判员 刘更水审判员 李琪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亚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