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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89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谢亮与被告杨智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XX,杨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8902号之一原告谢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身份证号码。被告杨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广东商乳源瑶族自治县,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谢XX诉被告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原告申请诉讼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以保全金额为限查封被告名下位于东莞市寮步镇X号房(房产证号为X)。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以案件审结并已支付相关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或第三人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名下位于东莞市寮步镇X号房(房产证号为X)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彩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宗伟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