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5民初第129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天源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豪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天源重工设备有限公司,黑龙江豪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5民初第12974号原告南京天源重工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100400030234),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滨江经济开发区闻莺路7号。法定代表人刘粉明,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聂瑾,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豪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黑龙江省安达市兴安街8委。法定代表人王崑。原告南京天源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豪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天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对于天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天源重工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南京天源重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