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112执字第18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荣芬与被执行人昆明海口泽辰化工厂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荣芬,昆明海口泽辰化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字第1886号申请执行人:王荣芬,女,汉族,1973年10月15日生。被执行人:昆明海口泽辰化工厂法定代表人:刘泽会,总经理申请人王荣芬与被执行人昆明海口泽辰化工厂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5)西法民初字第41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江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