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1民初88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明家与李德容,张久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家,张久忠,李德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8842号原告:李明家,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户籍地重庆市大足县,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张久忠,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李德容,女,196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李明家诉被告张久忠、李德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及编号为“(2015)NO:002708827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并在受理案件通知书中明确告知原告,要求其按本院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载明的诉讼费金额7800元于立案后7日内到指定的地点到缴纳诉讼费用。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李明家未到本院指定的地点依法缴纳相关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明家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曾相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兴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