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民辖终14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季海燕与桐乡市恋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桐乡市恋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季海燕,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辖终14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桐乡市恋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振兴东路阳光丽景花园S17号。法定代表人:朱利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季海燕。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上诉人桐乡市恋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季海燕、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2民初784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请求:根据民诉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货物是被告送到原告处的,因此无论从被告所在地或履行地角度,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均无管辖权,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是通过物流方式交付的,而收货地为张家港市,即合同履行地为张家港市。现被上诉人选择向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文杰审判员 郑 雄审判员 周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颖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