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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民终14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大庆市三环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与杨凤武、仇淑波、大庆乳业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 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庆市三环钻井工程有限公司,杨凤武,仇淑波,大庆乳业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民终14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三环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经三街169号。法定代表人:王彦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连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凤武,。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东,黑龙江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仇淑波。委托诉讼代理:张亚东,黑龙江龙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乳业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高新区新风路。法定代表人:王彦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骆金羽,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上诉人大庆市三环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凤武、仇淑波、大庆乳业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民初字第1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虽然受害人杨曚旭的死亡与其在维修过程中线路通电有直接关系,但大庆市和久原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现场施工单位,不仅未给其员工提供绝缘劳动防护用品,也未迟到相应的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对涉案事故后果应负有责任,故依法应追加大庆市和久原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诉讼参与诉讼,以便进一步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民初字第1487号民事判决。二、此案发回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400元,退还上诉人大庆市三环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审 判 长  胡海陆审 判 员  于志友代理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军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