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寿执字第19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郝坤明、朱根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坤明,朱根生,张海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寿执字第1903号申请执行人郝坤明,男,1972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寿光市,个体业主。被执行人朱根生,男,1970年1月29日生,汉族,山东省地方公路局青州管理处寿光火车站职工。住寿光市。被执行人张海滨,男,1973年5月23日生,汉族,山东省地方公路局青州管理处寿光火车站职工。住寿光市。申请执行人郝坤明与被执行人朱根生、张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房管部门、车管部门、银行等,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寿民初字第19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希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