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20民初68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重庆三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楚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三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楚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6861号原告:重庆三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星光大道999号1幢(重庆永川工业园区凤凰湖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582807794P。法定代表人:黄仕元,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国,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湖北省汉川市。被告:重庆楚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568号14幢。法定代表人:李世济。原告重庆三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楚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三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三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4元,减半收取537元,由原告重庆三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汪书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