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刑更12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陈家兴绑架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家兴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1207号罪犯陈家兴,曾用名:陈绍炎,外号:古田,男,1982年8月8日出生,福建省古田县人,汉族,初识字,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5日作出(2010)焦少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1日作出(2011)宁少刑终字第4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09年9月27日起至2020年3月26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2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52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其刑期自2008年9月27日起至2018年10月26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4月至2016年6月累计达标分21分。2014、2015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家兴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服刑改造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家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其刑期自2009年9月27日起至2017年3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