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1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邵书征邵某某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书征邵某某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1刑初215号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书征邵某某,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扶沟县,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任扶沟县林业局副主任科员兼国有扶沟林场支部书记,住扶沟县。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6年5月31日被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被扶沟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公诉刑诉(2016)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书征邵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国维、魏慧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书征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邵书征邵某某在任职国有扶沟林场并负责国有扶沟林场全面工作期间,没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对森林资源(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等)进行监管和保护,非法采沙人员在国有扶沟林场高集林站辖区非法采沙期间,虽然履行一定职责,但没有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未能制止住采沙人员在国有扶沟县林场高集站林地内非法取沙行为,造成辖区内林地被严重毁坏共计56.4亩,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主要证据有被告人邵书征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刘某2、刘某1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认为被告人邵书征邵某某的行为构成了玩忽职守罪,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邵书征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未持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邵书征邵某某在任职国有扶沟林场并负责国有扶沟林场全面工作期间,没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赋予的法定职责对国有扶沟林场的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等)进行有效监管、管理和保护,在发现国有扶沟林场高集林站辖区存在非法采沙行为时,没有认真履行职责,监管和采取措施不力,未能有效制止采沙人员在国有扶沟林场高集站林地内非法取沙行为,造成辖区内林地被严重毁坏共计56.4亩,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邵书征邵某某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了其在2012年分管国有扶沟林场执法队工作,期间,高集林站站长向其汇报该站有非法采沙行为,并向负责国有扶沟林场全面工作的被告人邵书征邵某某进行汇报,虽然被告人邵书征邵某某安排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查处,但未能有效制止非法采沙行为的事实。(2)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了2009年其作为国有扶沟林场执法队长在林场林地进行巡查时,发现高集林站辖区有两处非法采沙点,并多次向场部领导汇报,但未能有效制止非法采沙行为,直至2016年4月20日左右非法采沙行为仍在继续的事实。(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了其在2010年任国有扶沟林场高集林站站长后,发现该辖区林站存在两处采沙点,并多次向场部领导汇报,但未能有效制止非法采沙行为,直至2016年4月20日左右非法采沙行为仍在继续的事实。(4)证人杜同喜的证言,证实了其在2011年分管高集林站后,对高集林站采沙行为进行过制止,但未能有效阻止非法采沙行为,直至2016年4月20日左右非法采沙行为仍在继续的事实。3、书证:(1)户籍证明及无违法违纪前科证明,证明了被告人邵书征邵某某的身份信息及无犯罪前科的事实。(2)扶沟县林业局文件、扶沟县林场文件及中共扶沟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证实了被告人邵书征邵某某负责国有林场全面工作,以及国有扶沟林场属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之规定,系具有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事业单位。(3)《国有林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证实了国有林场的法定权限及执法依据。(4)工作日志,证实了被告人邵书征邵某某曾随同有关部门对非法采沙行为进行制止,履行了一定职责的事实。4、鉴定意见,证实了国有扶沟林场高集林站辖区两个非法采沙点涉案地块的土地性质为林地,涉案地块原有地形、地貌及植被遭到破坏,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共计56.4亩的事实。上述证据经过庭审质证,能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来源程序合法,依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邵书征邵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能有效制止非法采沙行为,导致国有林地被严重毁坏56.4亩,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书征邵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邵书征邵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邵书征邵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邵书征邵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思勇审 判 员 陈学宾人民陪审员 王文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彩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