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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02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谢刚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刚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902刑初272号公诉机关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刚,男,生于1987年5月,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巴中市巴州区,租住巴中市巴州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28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经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辩护人刘亮,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巴州检公诉刑诉〔2016〕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刚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譞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刚及辨护人刘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1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谢刚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搭乘张某、张某1、唐某沿巴中市江北大道往巴州区大佛寺方向,当行驶至佛江路大佛寺桥头时车辆发生车翻,造成谢刚、张某1、唐某受伤,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谢刚血液中的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213.0mg/100ml。经巴中市公安局认定,谢刚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所举证据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书证,证人张某2、冉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1、唐某的陈述,被告人谢刚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谢刚辩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愿意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已支付2万元丧葬费。辩护人刘亮的辩护意见:1、对本案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2、被害人谢刚主动到案,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系自首;3、被害人家属积极协商,争取赔偿,系初犯、偶犯,请求对被告人谢刚从轻处罚。提供的证据有:村委会的证明。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谢刚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搭乘张某、张某1、唐某沿巴中市江北大道往巴州区大佛寺方向,当行驶至佛江路大佛寺桥头时车辆发生车翻,造成谢刚、张某1、唐某受伤,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谢刚血液中的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213.0mg/100ml。经巴中市公安局认定,谢刚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审理中,被告人谢刚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6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采取强制措施法律文书;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3.血检报告、法医鉴定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谢刚的户籍信息、驾驶证;5.被害人张某1、唐某的陈述;6.证人张某2、冉某的证言;7.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8.到案经过;9.光盘;10.车辆鉴定意见书;11.被告人谢刚的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实被告人谢刚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两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归案后,被告人谢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且当庭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谢刚的辩护人关于谢刚系初犯,认罪的辩护意见,与查证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谢刚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查证事实相悖,本院不予采纳。为了维护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保障交通运输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谢刚的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9日起至2018年1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仲小玉人民陪审员  吴小平人民陪审员  韩保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