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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执22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周生海与邱小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生海,邱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2287号申请执行人:周生海,男,195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姜严烨,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邱小明,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周生海与邱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山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的(2015)衢江商初字第25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周生海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9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在法院执行的案件较多,总执行标的500多万元,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81执22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善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