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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81民初20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洛阳状元胶带制造有限公司与李松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状元胶带制造有限公司,李松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81民初2094号原告:洛阳状元胶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城关镇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9485872-法定代理人:李俊峰,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高峰,河南西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松峰,男,1970年3月7日生,汉族,住偃师市。原告洛阳状元胶带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松峰返还汇票纠纷一案,原告洛阳状元胶带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状元胶带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状元胶带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洛阳状元胶带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郭东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温静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