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81民初20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洛阳状元胶带制造有限公司与李松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状元胶带制造有限公司,李松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81民初2094号原告:洛阳状元胶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城关镇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9485872-法定代理人:李俊峰,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高峰,河南西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松峰,男,1970年3月7日生,汉族,住偃师市。原告洛阳状元胶带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松峰返还汇票纠纷一案,原告洛阳状元胶带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状元胶带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状元胶带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洛阳状元胶带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郭东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温静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