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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81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宁云中与献县鸿泰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湖南沙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英德仙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云中,献县鸿泰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湖南沙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英德仙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81民初888号原告:宁云中,男,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委托代理人:张金青,广东清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阳鲲,广东清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献县鸿泰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法定代表人:蒋济宏。委托代理人:林顺忠,男,住广东省英德市。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湖南沙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法定代表人:罗博士。被告:英德仙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德市。法定代表人:陈天培。本院受理原告宁云中诉被告献县鸿泰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湖南沙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英德仙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湖南沙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在审理中查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受理案外人田更新、杨伟良对湖南沙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5年6月9日裁定由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原告宁云中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本案应当由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受理,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处理。审 判 长  李衍君人民陪审员  徐思蝶人民陪审员  朱光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嘉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