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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民初字第51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杜某与张某、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张某,郭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巴民初字第5108号原告:杜某,男,1981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男,1995年9月3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郭某,男,199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张某、郭某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郭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刘东昊人民陪审员李岩人民陪审员钟瑞华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栾玉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