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民初40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陶阳与西安筑家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阳,西安筑家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4070号原告:陶阳。委托代理人:李庆凯,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筑家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媛,系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聪,系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陶阳诉被告西安筑家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阳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25元由原告陶阳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叱红梅代理审判员 张蓓欣代理审判员 杨 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