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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26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刘娟与刘进洪、青岛交运胶州温馨巴士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娟,青岛交运胶州温馨巴士有限公司,刘进洪,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2676号原告:刘娟,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青岛交运胶州温馨巴士有限公司。被告刘进洪,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娟与被告刘进洪、青岛交运胶州温馨巴士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娟于2016年10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享有的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贾焕波审 判 员  李培凤人民陪审员  袁俊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彩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