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8执20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郭兴平等罚金一案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密云区财政局,郭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8执209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密云区财政局,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一号。被执行人:郭兴平,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北京市密云区财政局申请执行郭兴平罚金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8月23日和10月9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郭兴平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等财产,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10月2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郭兴平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郭兴平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席引路审 判 员 师光东代理审判员 鲁跃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