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92民初22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深圳捷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孙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捷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孙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2206号原告:深圳捷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6号免税商务大厦11楼。法定代表人:DusanMalota。委托代理人:童奋飞,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鹏,女,汉族,1984年12月12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孝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捷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李志涛人民陪审员  程传耀人民陪审员  谭博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怡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