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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81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魏某某诉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81民初706号原告魏某某,女,汉族,居民。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居民。原告魏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原告魏某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还原告魏某某。审 判 长  李晨毓审 判 员  申朝阳人民陪审员  陈 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肖海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