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瓦执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魏玉双与大连东益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玉双,大连东益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瓦执字第804号申请执行人魏玉双,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大连长兴岛。被执行人大连东益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法定代表人韩学君,系该公司总经理。魏玉双与大连东益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5)大长劳人仲调字第65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魏玉双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行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大连东益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馨执行员 高和明执行员 张广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思宇 来源:百度搜索“”